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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志瑜与高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瑜,高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0051号原告金志瑜,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高健,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志瑜诉被告高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志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志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可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