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6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日照日华水产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亚华包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日华水产有限公司,日照市亚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6818号原告日照日华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丁兆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绪平,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婷婷,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亚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范云,总经理。原告与被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日照市亚华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宗地编号为××号土地予以查封。保全标的为110万元。原告已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告提供的丁兆奎名下的担保房产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将被告日照市亚华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宗地编号为××号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赠与、变卖等。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祥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