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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吴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643号原告:吴某1,男,195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涿州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华,涿州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2,男,197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吴某3,男,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吴某4,女,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景全、吴某3、吴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红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