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4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韩一鸣与周紫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一鸣,周紫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韩一鸣,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周紫光,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韩一鸣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周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周紫光给付借款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紫光与申请执行人韩一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一鸣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此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