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赣州市皓天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任志勇、黄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赣州市皓天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任志勇,黄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40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7840W。负责人:邓近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员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赣州市皓天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605920-2。法定代表人:黄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任志勇,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被申请人:黄玲,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系申请人任志勇配偶。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被申请人赣州市皓天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任志勇、黄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75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并己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市皓天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任志勇、黄玲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