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2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707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纪承国,明光市石坝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超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