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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姚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子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魏灿斌,行长。被执行人:姚军,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本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118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姚军应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本息共计154668.67元、案件受理费1696.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姚军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姚军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继根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林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拯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