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勋胜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勋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35号罪犯周勋胜,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5日作出(2000)厦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勋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勋胜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11月22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勋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勋胜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7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5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周勋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勋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一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五点二分,二0一四年、二0一五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3050元。本院认为,罪犯周勋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勋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