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永平与被执行人李树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平,李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6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永平,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李树文,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树文应支付申请人郭永平购树款16000元,承担执行费14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平与被执行人李树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树文名下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李树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