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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执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梁凤祥与辽宁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宏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凤祥,辽宁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宏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字第2824号申请执行人梁凤祥,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辽宁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营城子大街162-1号12门。法定代表人赵立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宏威,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上列当事人为梁凤祥与辽宁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宏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梁凤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民初54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辽宁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沈阳市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的卖房款6324000(陆百叁拾贰万肆仟圆整)。冻结期限:自卖房款应付之日起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新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