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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易建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建跃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49号罪犯易建跃,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西藏自治区隆子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建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易建跃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易建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建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三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易建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建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