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董文胜董某某与廖生月廖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胜董某某,廖生月廖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3029号原告:董文胜董某某,男,1997年3月19日生,壮族,现住广西柳江县。被告:廖生月廖某某,男,1984年12月25日生,壮族,现住广西柳江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5000074205493XT,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30层。法定代表人:麦建立。董文胜董某某诉廖生月廖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董文胜董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文胜董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胜董某某撤回对被告廖生月廖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董文胜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建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覃诗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