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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赵昌龙与马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昌龙,马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91执40号之一申请人:赵昌龙被执行人:马尚文本院在执行赵昌龙与马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尚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昌龙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峰审 判 员  郭大儒代理审判员  王兆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