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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瑞普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孟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瑞普典当行有限公司,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孟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瑞普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守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孟瞿村。法定代表人张良喜,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孟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孟村。法定代表人张良萍,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瑞普典当行���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孟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因欠款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泰达公证处于2015年2月26日日作出(2015)津泰达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孟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瑞普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泰达公���处(2015)津泰达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