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6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傅树青与被告叶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树青,叶良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559号原告:傅树青,男,汉族,住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德锡,尤溪县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良旺,男,汉族,住尤溪县。原告傅树青与被告叶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傅树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傅树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纪  炳  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淑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