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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0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蔡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蔡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579号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村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61384484。法定代表人任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军学,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蔡华,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肖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孔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