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华枫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枫(曾用名李华相),男,1986年1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枫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华枫伙同黄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雅马哈牌黑色女士踏板摩托车到百色市右江区汽车城附近的广西荣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建厂房内盗窃��得两捆铜芯电缆线及一捆家用铝芯电线装车准备离开现场时,被该公司的副总经理黄海标、陆某发现,被告人李华枫、黄某就丢弃盗窃所得的电缆线、电线并驾驶摩托车逃离作案现场,他们驾驶摩托车逃跑的过程中侧翻掉入稻田中,黄某被黄海标、陆某抓获。在黄海标、陆某抓捕过程中,被告人李华枫从驾驶的摩托车内拿出一把杀猪刀威胁,阻止黄海标、陆某的抓捕,得以逃离现场。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铜芯电缆线及铝芯电线进行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778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华枫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威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华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拿刀出来是因为怕被抓挨打,并没有威胁他人,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华枫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合谋后,由黄某驾驶一辆雅马哈牌女士踏板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李华枫至广西荣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华枫经查看发现该公司在建厂房无人看守,遂在该厂房内盗得两捆铜芯电缆线及一捆铝芯电线准备装车离开现场,被该公司的副总经理黄海标、陆某发现,被告人李华枫、黄某遂将所盗的电缆线、电线丢弃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黄海标、陆某亦驾车追赶,李华枫、黄某逃跑经过田埂时驾驶摩托车侧翻掉入稻田中,黄某被黄海标、陆某抓获,此时,被告人李华枫从摩托车内拿出一把杀猪刀威胁黄海标、陆某,致使黄海标、陆某不敢上前对李华枫进行抓捕,后被告人李华枫得以逃离现场。黄海标报案后,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提取到铜芯电缆线两捆(规格为35平方的电缆线长65.06米,25平方的电缆线长38.52米),铝芯电线一捆(规格为25平方的电线长80.5米,规格为16平方的电线长51.12米);在广西荣新机械有限公司对面一块空地边的稻田内提取到雅马哈摩托车一辆。案发后,公安民警将涉案电缆线及电线依法发还被害单位。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铜芯电缆线及铝芯电线进行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778元。另查明,2015年8月1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香蜜湖小区门前巡逻时发现形迹可疑人员,经盘问得知系李华枫,后民警将李华枫口头传唤到案。又查明,被告人李华枫曾��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单位职工黄海标的陈述,证实其是广西荣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2015年7月21日18时许,其在公司3号楼的办公室上班时,通过办公室窗口看到一个男子正在10号楼一楼厂房内拆电缆,该男子不像工地的工人,于是其叫陆某去了解情况,其在楼上观察,陆某开车到现场时那个正在圈电缆线的男子就骑一辆摩托车跑,摩托车后面还搭了另一男子,陆某开车去追,其也开车去���,两男子将摩托车开到田埂后翻车,其抓住其中一名男子,另一名男子从摩托车凳子下面抽出一把长约40公分的刀想砍,其后退了,那名抽刀男子就跑了,报警后民警来到现场。被盗的电缆线为两种,一种是规格为35平方的铜芯电缆线被盗约70米,第二种为规格25平方的铜芯电缆被盗约40米,铝芯电线一捆,重约二十斤,损失共计约3160元。2、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广西荣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7月21日18时许,其准备下班时,黄海标跟其说对面10号楼一楼厂房内有人在拆电缆,黄海标让其去看一下,其到厂房后看见有两人在拆电缆、电线,其询问其中一人为什么要拆电缆,那人指着8、9号楼的方向说有个女的让他们拆电缆、电线拿过去用,于是其开车往8、9号口方向行驶欲弄明白,刚行驶20米就从后视镜看到那两人从摩托车上丢下几捆电缆和���线后逃跑,其开车去追,后轿车陷进坑里追不上,此时黄海标载着其继续追,后两男子的摩托车翻到田里,其冲下田里想抓住两人,但其中一人抽出一把长约30-40公分的刀,其退后,之后持刀男子逃跑,另一男子被抓住。被盗的电缆有两捆,一捆是35平方的长约70米,一捆是25平方的长约40米,两捆都是铜芯线,电线是25平方的长约100米,重约20斤,是铝芯线。3、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21日下午,其与李华枫吸食完冰毒后,李华枫说购买冰毒的钱已不够要去找钱,其同意。于是其驾驶自己的雅马哈女士摩托车搭载着李华枫在外面寻找目标,二人分析觉得百色环城路那里正在施工建筑应该有铁、铜等东西,于是二人沿着百林桥往环城公路行驶,李华枫说在汽车城后面有个工地,二人进入一个厂里发现里面没人,李华枫四处看看后说厂房花圃��里有两捆电线让其去偷,于是其去偷了一捆电线放在厂房外墙地上等待装车,之后李华枫问其有没有螺丝批,其从摩托车坐垫下取出一个蓝色手柄的螺丝批给李华枫,李华枫进到厂房里拆了连接在电焊上的一条电缆线,其在外面帮忙放风,李华枫将偷得的电缆线放在摩托车上,当二人准备去搬地上的两捆电缆线时见到该厂的老板来质问,李华枫骗说是有个女的叫搬走这些电缆线和家用电线,二人趁老板转身走后遂发动摩托车逃离现场,老板发现被骗后启动小车追,二人丢掉摩托车上的电线,后李华枫又驾驶摩托车欲通过稻田的田埂,刚走几米就掉进水稻田里,后其被赶到的老板抓到,当老板从田埂处冲过来的时候,李华枫抽出了一把约30公分的刀对着老板,老板没敢上前抓他,李华枫逃走,之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带至派出所。在花圃偷得的电缆线中有一捆是铜芯电���线,一捆是铝芯电线,李华枫偷得的那条电缆线也是铜芯的。证人黄某从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男子就是李华枫。4、提取笔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提取到铜芯电缆线两捆(规格为35平方的电缆线长65.06米,25平方的电缆线长38.52米),铝芯电线一捆(规格为25平方的电线长80.5米,规格为16平方的电线长51.12米);公安民警在广西荣新机械有限公司对面一块空地边的稻田内提取到雅马哈摩托车一辆。案发后,公安民警将涉案电缆线及电线依法发还被害单位。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西荣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内。案发后,李华枫、黄某均对作案现场及逃跑的线路进行了指认。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黄某处依法扣押二轮女士摩托车一辆和螺丝批一把。7、鉴定聘请书、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右价鉴字(2015)13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规格为35平方的电缆线(铜芯)65.06米价值人民币1088元,规格为25平方的电缆线(铜芯)38.52米价值人民币492米,规格为25平方的电线(铝芯)80.5米价值人民币135元,规格为16平方的电线(铝芯)51.12米价值人民币63米,共计人民币1778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李华枫及被害单位职工黄海标。8、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民警未能从鱼塘中捞出杀猪刀。9、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1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香蜜湖小区门前巡逻时发现形迹可疑人员,经盘问得知系李华枫,后民警将李华枫口头传唤到案。10、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华枫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11、被告人李华枫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底的一天,其为了筹集毒资跟黄某提议到百色市右江区大旺路看是否有东西可偷,黄某同意,二人驾驶摩托车到大旺路经过荣新机械城门口时,其发现厂房无人看守,黄某将摩托车开到第一栋厂房后停放,二人进入厂房看见有电缆堆放,黄某将铜芯电缆搬到厂房外放,此时其发现有一捆铜芯电缆一头连接着四方电源总闸,其让黄某把摩托车坐垫下储物箱里的螺丝刀拿给其,其拆电缆,黄某在厂房外望风,随后其将电缆拆下后搬到摩托车的脚踏板处,黄某���搬电缆一起装车,这时有一个中年男子开一辆轿车过来时问是谁叫拿这些线的,二人见事情败露,黄某直接将电缆丢在厂房旁,其亦将电缆从摩托车踏板上搬下车,后二人驾驶摩托车往大门方向逃跑,轿车一直在后面追赶,二人被追到荣新机械城对面的一处工地时无路可逃,黄某将摩托车往一条田埂开过去,后摩托车被陷进田地摔倒,有两个男子从后面追上,于是其从摩托车坐垫下的储物箱里拿出一把杀猪刀来威胁他们不让靠近,两个男子停下脚步不敢上来,其趁机往对面的田头逃跑,并把杀猪刀丢进鱼塘后跑回城里了。所骑的雅马哈摩托车是黄某的。被告人李华枫从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男子就是黄某。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华枫出生于1986年1月3日,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后在逃离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被告人李华枫提出其拿刀出来是因为怕被抓挨打,并没有威胁他人,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李华枫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为了阻止被害单位职工的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后得以脱逃,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李华枫所提这一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华枫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系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华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华枫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华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 嘉人民陪审员 杨春翔人民陪审员 黄凤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林琳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