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160号原告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庆隆,董事长。住所地:咸宁市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委托代理人:盛志刚,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葆淇,董事长。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东座13层1306。委托代理人:田兴都,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港公司与被告华诚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港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港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新港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