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良余与朱风仙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2857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朱某,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靖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