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建平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125号罪犯王建平,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贵州省黄平县。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王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4000元)、退赔被害人82060元(未履行)。2014年9月26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9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平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平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令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