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5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海军、郭彩霞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海军,郭彩霞,郭攀峰,贺志强,刘尧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98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光,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海军,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郭彩霞,女,1983年3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告郭攀峰,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志强,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尧奇,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海军、郭彩霞、郭攀峰、贺志强、刘尧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郭海军、郭彩霞、郭攀峰、贺志强、刘尧奇的起诉。案件受理228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杨惠萍审 判 员 张雨悦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