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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某光、胡某荣盗掘古墓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光,胡某荣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8刑初7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光,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2016年2月4日被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2月5日被夏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6年8月29日到运城市风陵渡车站公安派出所投案,2016年9月1日被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夏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荣,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2016年2月4日被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2月5日被夏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6年8月29日到运城市风陵渡车站公安派出所投案,2016年9月1日被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夏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光、胡某荣盗掘古墓葬一案,由夏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秀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光、胡某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光、胡某荣和陈某国、何某乱、胡某锋、卢某堂(四人均已判)驾驶卢某光的电动三轮车,携带大铲、小铲、锨、绳子等盗墓工具在夏县禹王乡司马村上坡地(井房地)事先探好的古墓上面打洞,打好洞后几个人将胡某锋用绳子放到古墓里寻找文物(未找到文物)。2、2016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光、胡某荣和陈某国、卢某堂、何某乱、胡某锋,由陈某国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盗墓工具:五副小铲、两副扎杆、两根绳子,六人来到夏县禹王乡司马村上坡地后分成三组:何某乱和卢某堂、陈某国和胡某锋、卢某光和胡某荣分别在两处小麦地和一处桃树地探找古墓。六人在探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发现,陈某国、卢某堂、何某乱、胡某锋被当场抓获,卢某光、胡某荣逃跑。经夏县文物旅游局鉴定,六人盗墓地点属县级文物保护范围。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光、胡某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光、胡某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光、胡某荣伙同陈某国、何某乱、胡某锋、卢某堂(四人均已判)驾驶卢某光的电动三轮车,携带铲具等盗墓工具在夏县禹王乡司马村上坡地(又名井房地)盗掘古墓。2、2016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光、胡某荣伙同陈某国、何某乱、胡某锋、卢某堂携带铲具、扎杆等盗墓工具来到夏县禹王乡司马村上坡地(又名半坡地),随后该六人分成三组探找古墓,即陈某国与胡某锋、何某乱与卢某堂分别在两处小麦地探墓、被告人卢某光与胡某荣在一处桃树地探墓。期间被公安民警发现,陈某国、何某乱、胡某锋、卢某堂被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小铲四副、扎杆两副、布绳两条以及电动三轮车等作案工具。次日,公安民警带卢某堂指认现场时又从盗墓现场提取小铲一副。经夏县文物旅游局鉴定,六人盗墓地点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司马古墓区”保护范围。另查明,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卢某光、胡某荣到运城市风陵渡车站公安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胡某锋、何某乱、卢某堂辨认笔录,证实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确认卢某光、胡某荣为共同参与盗墓的人。2、同案犯陈某国、何某乱、胡某锋、卢某堂及二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盗墓现场照片及书证夏县文物旅游局《文物鉴定书》,证实盗墓地点所在地域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司马古墓区”保护范围以及被盗掘的现场概况。3、夏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提取作案工具小铲五副、扎杆两副、布绳两条以及电动三轮车的事实。4、同案犯陈某国、何某乱、胡某锋、卢某堂犯盗掘古墓葬罪刑事判决书,证实二被告人伙同四同案犯两次盗掘古墓的犯罪事实。5、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上网追逃、投案情况。6、同案犯何某乱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初一天,陈某国提出到地里转转(盗墓),其后他与陈某国及卢某堂、胡某荣、卢某光、胡某锋离开陈某国家来到本村碾麦场地里(也叫井房地或砖窑地)。当时不知是陈某国还是卢某光驾驶卢某光的电动三轮车载着盗墓用的工具。他们分成三组在地里探找古墓,约一小时后探到一古墓,随后用大铲在古墓处打了个洞,将胡某锋放到墓洞里,但没找到文物。他们用铁锨将墓填好回家。他们带去的盗墓工具有大铲、头灯、小铁锨、绳子、小铲。2016年1月8日晚上7时许,他来到陈某国家,当时卢某堂、卢某光、胡某荣都在陈某国家。他们从陈某国家出来时遇到胡某锋也一同前往本村的是上坡地(也叫半坡地),其中陈某国骑着电动三轮车拉着他和胡某锋还有盗墓用的小铲和扎杆、绳子。卢某光让他与卢某堂拿着一副扎杆到一处小麦地探找古墓,又让陈某国和胡某锋拿着一副小铲在一处空地探找古墓,之后卢某光和胡某荣骑上电电动三轮车去司马食品厂后一处桃树里探找古墓。后来被公安民警当场抓住了。此前在侦查机关供述参与盗墓的次数以及陈某国从墓洞盗出瓦罐和小镜子均不属实。7、同案犯胡某锋的供述,证实他共参与了两次盗墓,2016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他与陈某国、卢某堂、何某乱、卢某光、胡某荣六人先到陈某国家集合,然后来到本村深井房地(也叫砖窑地或上坡地),他们轮流大铲在探好的古墓上面打洞,后来他被放入打好的古墓里面用小锨找了约有一个小时,没有找到东西。他们将墓填好后回家了。这个墓上前两天晚上探到的。2016年1月8日晚上7时许,他看到陈某国骑着电动三轮车,车上坐着何某乱,他也坐到电动三轮车上,车上还放着盗墓用的扎杆、小铲、绳子,陈某国带着他们来到本村上坡地(又叫半坡地),卢某堂、卢某光、胡某荣走着来到地里。何某乱和卢某堂拿着一副盗墓工具去了一处小麦地探找古墓,卢某光和胡某荣拿着盗墓工具在一片地里探找古墓,他和陈某国拿了一副小铲和绳子去了另一处小麦地里探找古墓。后被当场抓获。由他们在两次盗墓的地方各连续探找了两次,所以此前在侦查机关供述参与四次盗墓。8、同案犯陈某国的供述,证实他一共盗墓两次,当时还有本村的卢某堂、胡某锋、何某乱、胡某荣、卢某光。第一次在本村上坡地井房附近探墓,并用大铲挖了一个直径50公分的洞,胡某锋溜到墓里,但没找下东西,之后他们将墓填平。2016年1月8日晚,他们六个人来到本村上坡地,由他驾驶卢某光的电动三轮车携带盗墓工具。他们在探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住,胡某荣、卢某光逃跑。当时作案工具两副小铲是他的,其余小铲和扎杆、电动三轮车是卢某光的。9、同案犯卢某堂的供述,证实他共参与两次盗墓。2016年1月初的一天,他和卢某光、胡某荣、胡某锋、何某乱、陈某国在陈某国家里聚集后,记不清谁提出到地里找墓。并驾驶卢某光的电动三轮车拉着盗墓工具来到本村上坡地(又叫深井房地或砖窑地),随后他们用大铲将墓挖开,胡某锋溜到墓洞里,找了一会说找不底(指这不是墓),胡某锋上来后将墓洞填了后回家。此前在侦查机关供述挖到麻钱四、五枚以及铜镜、瓦罐各一个不属实。第二次是2016年1月8日晚上7时许,他去了陈某国家,并与卢某光、胡某荣、何某乱、陈某国、胡某锋去本村上坡地(又叫半坡地)盗墓。他和何某乱从电动三轮车拿了一副扎杆和小铲在一处小麦地里探找古墓,陈某国和胡某锋拿了一副小铲去了另一处地里探找古墓,卢某光和胡某荣骑着电动三轮车在一处桃树里探墓,后被公安民警当场子抓获。10、被告人卢某光的供述,证实他是2016年8月29日到风陵渡车站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的,因为他参与盗墓一案,一共探找过两次古墓。2016年1月初,陈某国给他打电话说,在井房地探找到一处古墓,一起把古墓挖开。他就去了陈某国家,卢某堂,胡某锋,胡某荣他们几个也在陈某国家。他们把放在陈某国家的大铲、铁锨、绳子,蛇皮袋、手电放到电动三轮车上,陈某国就骑着电动三轮车,他们跟在后面。他们走到探找到古墓的地方就轮流用大铲在古墓上打洞,之后用绳子把胡国峰放到洞里找古董。2016年1月8日晚上7点多,他骑电动车往陈某国家走,看见陈某国、卢某堂、胡某荣、何某乱、胡某锋都在陈某国家门口,记不清谁和陈某国从陈某国家把盗墓工具放到我的电动三轮车上,何某乱和胡某锋坐在后面,他和卢某堂、胡某荣三人步行往上坡地走,到了后陈某国和胡某锋拿了一件盗墓工具到一处地里探找古墓,何某乱和卢某堂拿了一副工具去一处小麦地里探找古墓,他和胡某荣拿了一副小铲去一处桃树地里探找古墓。他把探墓的小铲搭好,胡某荣用手电照着,他用小铲在地里探了一个洞,胡某荣老婆打电话说孙子病了,他和胡某荣就回去了。11、被告人胡某荣的供述,证实他是2016年8月29日到风陵渡车站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的,因为他和陈某国、卢某堂、卢某光、何某乱、胡某锋六人参与盗墓一案。2016年1月初,他回家半路上看见陈某国、卢某堂、卢某光、何某乱、胡某锋几人拿着盗墓工具往上坡地走,陈某国说探找到一座古墓去把古墓挖了,他说让他一起去,陈某国说能行,他就跟着去了。到后其他人用大铲在古墓上打洞,他在边上照着手电,洞打好后卢某堂和陈某国用绳子把胡某锋放到洞里找古董,找了一会胡某锋说没有,之后几人把洞填好就回去了。2016年1月8日晚上7点多,他走到陈某国家,卢某堂、何某乱、胡某锋、卢某光在陈某国家,几人闲聊了几句,有人说去地里探找古墓,他和卢某光、卢某堂步行往上坡地走,陈某国、何某乱、胡某锋骑着卢某光的电动三轮车,盗墓工具在三轮车上放着。到上坡地后陈某国和胡某锋拿着盗墓工具去一处地里探找古墓,何某乱和卢某堂拿着盗墓工具去一处小麦地探找古墓,他和卢某光到地里后,看到电动车在路上放着觉得不安全,他俩把电动车推到桃树地里,卢某光在搭小铲,他拿手电照着,他老婆打电话就回家了。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光、胡某荣无视国家法律,在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盗掘古墓,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向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光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某荣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边婷婷审判员  樊 虹审判员  张复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茹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