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3030江苏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文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文全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3民初3030号原告江苏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中路8-2-12号。法定代表人孟庆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阳、马向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文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五羊路久和商务大厦1205。原告江苏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文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业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事实及理由为:2015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原告为被告厂区绿化工程合同提供施工服务,并对工程施工内容、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其中协议第二条约定2015年8月20日进场并开工;第五条约定被告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在进场前15日向原告支付总价款的20%(即6000000元),以此作为原告进场费用并为其提供工作条件,然而截止目前,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进场费用,根据协议书第七条,如被告未能如期交付总价款的20%进场费,则视为被告违约,对此无条件向原告赔付50万元一次性违约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文全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发包人文全公司与承包人业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第一条,文全公司将其厂区内的绿化苗木种植的施工及2年苗木养护、维护工程发包给业成公司。第三条,暂估工程总价为三千万元,最终结算价以江苏省最新定额及实际发生的工程决算为准。第五条,发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在进场前15日向承包人支付总价款的20%(即600万元),以此作为承包人进场费用并为其提供工作条件。第七条,如承包人未能如期进场施工,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对此将无条件向发包人缴纳50万元一次性罚金;如发包人未能如期交付总价款的20%进场费,则视为发包人违约,对此将无条件向承包人赔付50万元一次性违约金,就此双方无异议。另外,被告文全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进场费,因此,原告也未进场施工。上述事实有合同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600万元的进场费,如不支付则由被告向原告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进场费,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50万元,且因合同总价款为三千万元,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过高,被告也未要求减少违约金,因此,本院对原告业成公司要求被告文全公司给付违约金50万元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文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文全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审判员 徐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正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