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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康乐、刘玉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康乐,刘玉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065号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0000769404919。法定代表人李留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潮,女,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康乐,女,199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刘玉平,女,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康乐、刘玉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平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