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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钟仁昌与刘慧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仁昌,刘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钟仁昌,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刘慧芳,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钟仁昌与被执行人刘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10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