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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6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邱双娥与苏州市斯普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双娥,苏州市斯普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6727号原告:邱双娥。被告:苏州市斯普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浦庄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包丽娟。原告邱双娥诉被告苏州市斯普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梁虹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双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双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双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