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1,男。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伙同杨某、张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在天水市麦积区天河南路盛达广场三楼的茶楼,以推拖拉机赌博的方式设局,期间由杨某偷换牌,张某某、张某1抬高赌注,诱使陈某某向张某某数次借钱并随后给张某某写下两万元人民币的欠条。2016年3月15日晚,杨某和张某某等人到陈某某家催要两万元,陈某某家人报警。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未遂)。并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0日,张某某、杨某(二人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预谋以赌博方式设局骗钱,并约定由张某某出资,以张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反复放贷,杨某负责偷换牌,张某某、张某1抬高赌注进行赌博。同月12日晚,杨某以与被害人陈某某(二人系小学同学)聚聚的名义将被害人约至麦积区天河南路盛达广场三楼茶餐厅一包厢内饮酒、玩耍,期间诱骗被害人以“推拖拉机”赌博的方式参与赌博,诱使陈某某向张某某多次借钱,共欠张某某赌债2万元,后在杨某的唆使下被害人又给张某某写下2万元的欠条。2016年3月15日晚,杨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催要两万元赌债时双方发生争吵,后房东报警,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公安分局马跑泉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杨某及被告人张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马跑泉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2.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伙同杨某、张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天河南路盛达广场三楼的茶楼以推拖拉机赌博的方式设局赌博,诱使陈某某向张某某数次借钱,并欠赌债2万元,后杨某唆使被害人陈某某给张某某写下2万元欠条的事实。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5日晚,杨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家催要2万元赌债时双方发生争吵,后房东报警的事实。4.户籍证明2份。证明二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能够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符合刑事案件诉讼证据的要求,客观、关联、合法,已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认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且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刚审 判 员 吴志国人民陪审员 高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