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1民初160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张某甲,男,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系被告张某甲长子。被告:张某丙,男,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系被告张某甲次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的起诉。审判员 郭元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