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崔斌与胡苏江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斌,胡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742号申请人崔斌,男,1967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胡苏江,男,1963年4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崔斌与被执行人胡苏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兵06民终2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胡苏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苏江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苏江银行存款1512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苏江的收入1512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