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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玉英与李赟、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英,李赟,王平,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3执193号申请人赵玉英,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赟,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平,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岩,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赵玉英申请执行李赟、王平、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