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童伟、皇甫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伟,皇甫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童伟,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皇甫林峰,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童伟与皇甫林峰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皇甫林峰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童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皇甫林峰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皇甫林峰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7件,执行标的约79万元;其名下的浙A×××××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皇甫林峰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等进行曝光,并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皇甫林峰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童伟亦查���不到被执行人皇甫林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2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童伟如发现被执行人皇甫林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