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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743号原告:贾某。被告:杨某。原告贾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秀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乃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