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743号原告:贾某。被告:杨某。原告贾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秀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乃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