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城北赢乐自选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北赢乐自选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701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法定代表人:古志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城北赢乐自选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石粘路*******号,经营者:王兴美。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岭市城北赢乐自选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庄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