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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宋翠华、陈佳等与杜风雷、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翠华,陈佳,陈商,杜风雷,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672号原告:宋翠华,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陈佳,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陈商,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玲玲,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风雷,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华鸿大厦2号楼四楼。代表人:周立,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翠华、陈佳、陈商诉被告杜风雷、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翠华、陈佳、陈商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