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美君、黄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美君,黄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274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被告:刘美君。被告:黄湉。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美君、黄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7元,减半收取1283.5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世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