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1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起程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日照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起程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日照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1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法定代表人孔令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文平,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巍,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天津市起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北南仓道南。法定代表人梁井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日照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公路东(天穆镇政府老院438室)。法定代表人芦建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起程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日照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天津日照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118弄43号503室的房产抵偿部分欠款。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庆钢审判员 曲春光审判员 张国军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