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兰溪市俊泽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兰溪市俊泽纺织有限公司,冯建平,徐素芳,兰溪市谷美纺织有限公司,倪谷有,张美文,冯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23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鲍建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兰溪市俊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朱犁村。法定代表人冯建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建平,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徐素芳,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谷美纺织有限公司,住兰溪市赤溪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倪谷有,总经理。被执行人:倪谷有,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张美文,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冯建芳,男,1968年10月2���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俊泽纺织有限公司、冯建平、徐素芳、兰溪市谷美纺织有限公司、倪谷有、张美文、冯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分期履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50000元、受理费709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842元,被执行人兰溪市俊泽纺织有限公司、冯建平、徐素芳、兰溪市谷美纺织有限公司、倪谷有、张美文、冯建芳至今尚欠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45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君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