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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吉星新天地批发行与深圳市盐田区恩上惠宜家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吉星新天地批发行,深圳市盐田区恩上惠宜家生活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8民初1207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吉星新天地批发行。经营者:黄建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彬,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恩上惠宜家生活超市。经营者:宁美容。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吉星新天地批发行诉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恩上惠宜家生活超市(以下简称惠宜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鸣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彬、被告经营者宁美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生意合作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014年9月18日出具欠款条,确认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归还所欠货款3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本案的欠款是深圳市盐田区新万众福百货商场(以下简称新万众福商场)的开业货款,欠款应由宁美容与前夫奉金山一起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深圳市盐田区优鲜百分百生活超市(以下简称优鲜百分百超市)系生意合作关系,原告向优鲜百分百超市供货,2014年9月18日,优鲜百分百超市出具欠款条,确认欠原告货款30000元,在欠款单位盖有优鲜百分百超市公章。被告称新万众福商场与优鲜百分百超市均系自己与前夫奉金山共同经营,两人于2016年3月3日离婚,新万众福商场已经停业,优鲜百分百超市由自己经营。另查明,新万众福商场成立于2010年6月2日,经营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宁美容;优鲜百分百超市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4年8月22日,经营者为宁美容;2016年6月2日,优鲜百分百超市变更名称为惠宜家超市,经营者仍然为宁美容。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优鲜百分百超市确认欠原告货款30000元,现优鲜百分百超市变更为惠宜家超市,故惠宜家超市即本案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被告的抗辩,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而且即使如被告所述欠款属于新万众福商场的开业货款,新万众福商场已经停业,优鲜百分百超市盖章确认的行为也视为一种债务承担,且两个超市的经营者均为宁美容;至于宁美容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自己与前夫奉金山共同承担,因原告只向本案被告主张权利,且被告的登记经营者为宁美容,宁美容可在被告承担责任后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恩上惠宜家生活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吉星新天地批发行货款人民币30000元。如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恩上惠宜家生活超市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恩上惠宜家生活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之数径付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吉星新天地批发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    鸣二〇一六年 十月 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雪珠(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