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4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成文与张杰、山西啤客啤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文,张杰,山西啤客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4433号原告王成文,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杰,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被告山西啤客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电子路K、F、H座。法定代表人刘孟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文与被告张杰、山西啤客啤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文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文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8.5元,由原告王成文负担。审 判 长 刘扬鹏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昭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