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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81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海峰与无为县长江炉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峰,无为县长江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81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吴海峰,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被执行人无为县长江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海峰与被执行人无为县长江炉料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