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上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上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304号申请执行人: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叶祥桃。被执行人:贵州上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黄磷路2号。法定代表人:金上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上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上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511607.5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贵州上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贵州上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贵州上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上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贵州上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511607.53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尚浙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瑞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