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8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孟宪云与铁力市盛合源饮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云,铁力市盛合源饮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孟宪云,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铁力市盛合源饮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宪云与被执行人铁力市盛合源饮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