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25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三江融通中小企业服务合伙企业、宁波市鄞州豪阳梦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三江融通中小企业服务合伙企业,宁波市鄞州豪阳梦服饰有限公司,童永裕,奉化市顺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5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三江融通中小企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组织机构代码为30909968-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157号2304室。代表人:林燕蓉,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邢煜辉,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琳,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豪阳梦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3020400011567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元禾村。法定代表人:童永伟,总经理。被执行人:童永裕,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奉化市顺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30283000020299),住所地奉化市莼湖镇翁岙工业地块1-4。法定代表人:童永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三江融通中小企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市鄞州豪阳梦服饰有限公司、童永裕、奉化市顺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8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奉化市顺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莼湖镇桐蕉司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同月9日10时09分,买受人宁波市北仑永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7930467022)以29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奉化市顺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莼湖镇桐蕉司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奉化市顺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莼湖镇桐蕉司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奉国用(2011)第09-3053号,地号为09-10-834】和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宁波市北仑永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宁波市北仑永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宁波市北仑永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