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9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吴华博与江西爱进特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博,江西爱进特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261号原告吴华博,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江西爱进特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万慧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博与被告江西爱进特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华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