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执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润治与吴雅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治,吴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李润治,女,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吴雅玲,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李润治与被执行人吴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雅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润治借款451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吴雅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雅玲应在2015年10月2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雅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雅玲名下的址在石狮市中俊·黄金海岸6-1区9幢1层101单元房产及石狮市湖滨新湖工艺综合楼商品房进行公开拍卖。其中石狮市中俊·黄金海岸6-1区9幢1层101单元房产拍卖成交,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抵押债权本金及利息,石狮市湖滨新湖工艺综合楼商品房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案尚有借款451000元未受偿。本案查控的财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吴雅玲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润治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控的财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吴雅玲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李润治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4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