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朱桂英、陈小萍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英,陈小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489号原告朱桂英,女,1931年1月13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陈小萍,女,1988年10月13日生,住所地。委托代理人王金涛,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15389-1,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南路58号。负责人殷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桂英、陈小萍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朱桂英、陈小萍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桂英、陈小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桂英、陈小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桂英、陈小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淑芬审 判 员 蔡永平人民陪审员 王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丽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