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2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3

案件名称

耿某1、耿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1,耿某2,耿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某1,女,195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高晓禹,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耿某2,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耿某3,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某1与被执行人耿某2、耿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015)滨塘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2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