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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6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廖优莲与刘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优莲,刘伟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6695号原告:廖优莲,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刘伟君,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廖优莲诉被告刘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熊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优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伟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优莲诉称,被告于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2月2日向原告借款7次,共计135000元,被告借款时称用于开办灯饰厂,需要资金周转,现所有借款均已超过还款期限,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5000元。原告廖优莲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7份欠条作为证据。被告刘伟君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廖优莲主张其与刘伟君是朋友关系,刘伟君以需要资金开灯饰厂为由向廖优莲借款。廖优莲通过现金和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七次向刘伟君共出借135000元。2015年10月21日,刘伟君出具《欠条》,内容为:本人刘伟君因生意周转向廖优莲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5年12月21日全额清还,特立此据。现金已收到。2015年10月26日,刘伟君出具《欠条》,内容为:本人刘伟君因生意周转向廖优莲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5年11月26日全额清还,特立此据。现金已收到。刘伟君于2015年11月3日出具《欠条》,内容为:本人刘伟君因生意周转向廖优莲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5年12月3日全额清还,特立此据。现金已收到。2015年11月27日,刘伟君出具《欠条》,内容为:本人刘伟君因生意周转向廖优莲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5年12月27日全额清还,特立此据,现金已收到。2015年12月30日,刘伟君出具《欠条》,内容为:本人刘伟君因生意周转向廖优莲借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元,于2016年1月30全额清还,特立此据。关于该欠条中“伍仟”字样系添加且大写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问题,廖优莲主张当时没有留意,等到刘伟君走后才发现,经刘伟君同意后由廖优莲自己添加在《欠条》上面,小写金额不一致系笔误。借款金额应为25000元。2016年1月25日,刘伟君出具《欠条》,内容为:本人刘伟君因生意周转向廖优莲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于2016年2月25日全额清还,特立此据。现金收到。2016年2月2日,刘伟君出具《欠条》,内容为:本人刘伟君因生意周转向廖优莲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于2016年2月22日全额清还,特立此据。现金收到。廖优莲共计向刘伟君出借135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5000元+15000元+15000元)刘伟君借款后未还款,廖优莲经向刘伟君多次追偿未果,遂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廖优莲向刘伟君出借135000元,刘伟君在7份《欠条》上签字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刘伟君应立即向廖优莲偿还借款135000元。关于2015年12月30日的《欠条》中“伍仟”系添加且大小写书写不一致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条中大写是以“万”为单位,而小写为“2500元”,与常理不符,故本院认定其小写部分系为笔误,应为25000元。刘伟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伟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廖优莲偿还借款本金13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元(原告廖优莲已预交),由被告刘伟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廖优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