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冷冰与被执行人东宁县大铭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冰,东宁县大铭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冷冰,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东宁市公安局民警,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东宁县大铭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上碱村,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娄宗贵,男,该矿矿长。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宁县大铭煤矿有限公司已政策性停产,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耕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