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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3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丽亚、王芝等与张洪立、商丘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丽亚,王芝,张洪立,商丘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3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亚,女,汉族,1955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芝,女,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立,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州路交叉口(东傲国际1号楼2单元2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1901074X。法定代表人:张洪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刘亚丽、王芝、张洪立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亚丽、王芝、张洪立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亚丽、王芝及上诉人张洪立于2016年10月21日分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蕙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